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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3/6/5 10:42:31 出处:本站 作者:李冰 有1045位读者读过

 宁职称办〔2013〕6号

 

关于做好2013年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

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在2012年全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基础上,为进一步做好2013年我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执行省2013年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2013年我市将在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中执行新的资格条件:《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13〕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13〕5号)。其中,关于一级教师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的初定或考试条件仍按照市现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一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须提供近两年所教学科一学年的教案。

三、关于教科研工作要求

    (一)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应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教科研材料3篇以上,其中,本学科教科研材料2篇(有1篇为教学案例)。

(二)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应撰写教科研材料5篇。可以是论文、论著、译著、教育教学案例、经验总结、教材或教参、课题研究报告、教改实验报告等。其中至少有3篇为本学科的专业论文(含一篇教学案例)。

(三)对一级教师的科研工作要求中,“在县(市、区)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认可的论文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奖励1篇”或“承担区县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研究,其撰写的课题报告或课题研究论文获区县级二等奖以上”,其中,国家、省、市级三等奖不高于或等同区县级二等奖。

(四)对高级教师的教科研工作要求中,可将“在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类公开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研究论文1篇,在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认可的论文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2篇”作为申报评审条件之一

(五)高级教师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在《南京教育》和《南京教研》上发表的教科研材料,可视同为公开出版发行。

(六)省教育学会评出的论文与奖项不再认可。

    四、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流动要求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申报高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时,须有两年以上非本校任教经历。

五、关于专职从事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

专职从事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可按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申报本学科专业技术资格(其中,对其示范课、观摩课、班主任工作可不作要求)。在完成实验教学的基础上,须承担学生课外活动兴趣小组的辅导、实验等工作任务。

六、关于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一致性要求

    (一)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至少有一个学历的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一致或相近。

2、在申报学科(专业)的岗位任职期间,接受过区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学科(专业)岗位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3、在申报学科(专业)的岗位上业绩突出,获得过区县级以上综合表彰,或为区县级以上优秀青年教师、学科带头人,或获得过区县级教学基本功竞赛二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过市级评优课三等奖以上奖励。

4、幼儿园教师应具备学前教育专业学历。

(二)申报高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时,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在学科(专业)大类上应一致或相近,其中,语文、数学、外语学科所学专业应与申报学科一致或相近。否则,需满足上述(一)中之3要求。

七、关于教师资格与从教学科一致性要求

(一)申报人员现教师资格证应与从教学科一致。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时,至少有一种教师资格应与从教学科相同或属同一学科(专业)大类,其中语文、数学、外语学科教师资格应与从教学科一致。

(二)申报高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时,语文、数学、外语学科教师资格应与从教学科一致,理科(物理、生物、化学)、文科(政治、历史、地理)、综合学科教师资格与从教学科一致或属同一学科大类。

八、关于年限的把握

资格条件中的学历、任职年限、论文材料、表彰奖励等取得、发表、获奖时间均截止到2012年年底。同时:

(一)教育工作要求中担任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年限按学年计算,可延伸至申报年度。

(二)在取得本级专业技术资格当年发表或获奖的教科研材料,如未在职称申报材料中使用过,可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使用。但取得本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当年不计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任期考核年限内。

九、关于计算机应用能力

取得《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在我市各系列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中均有效。

十、关于一级教师学历破格要求

具有中专(或大专)学历,在江宁、高淳、溧水、浦口、六合等区乡镇以下(不含中心乡镇)的偏远小学(或中学)从教满三十年、教学效果好、教学满意度高的一线教师,可破格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以上事项仅第四和第七之(一)条2014年起执行。

 

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