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意见
发表日期:2018/1/11 16:10:21 出处:江宁区丹阳学校 作者:李冰 有3197位读者读过
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局文件
江宁教人〔2018〕2号
关于2017年教育系统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意见
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高职校、直属单位:
年度考核是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和促进教育治理水平不断提升的重要环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教职工履行职责、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等情况的重要手段,是教职工的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和待遇调整等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各学校(单位)要高度重视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工作,要把加强和改进年度考核工作作为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学校(单位)内涵发展与质量提升和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的重要举措。要进一步加强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精心组织,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积极稳妥地开展年度考核工作。
根据区人社局《关于做好2017年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中小学、幼儿园实际情况,现就2017年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考核范围与对象
全区教育系统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高职校及直属单位(下文称各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二、考核内容和等次比例
1.考核内容
(1)根据南京市人社局关于《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要求,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师德修养和工作实绩。
(2)根据市、区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总体要求,要加强师德年度考核,被考核人员要以习总书记提出的“四有”、“四个引路人”和“四个相统一”的标准来严格审视自己,围绕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尊重家长、团结协作、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廉洁从教、志愿服务、终身学习等十个方面进行年度书面总结,学校要给予评价等次,个人师德年度总结存入被考核人个人业务档案,考核等次汇总表报送教育局。
2.等次比例
(1)年度考核和师德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2)按照市、区考核文件规定,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必须掌握在应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2%以内。同时,各类岗位(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工勤技能岗)人员优秀等次比例均不得超过本类岗位总人数的12%。凡受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与组织、人社部门联合开展综合性表彰的单位,在事先报经区人社局审核同意后,优秀等次比例可提高到18%。各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指标的下达将与单位“年度评估”的等次挂钩。“年度评估”评定等次为一等的,优秀等次比例提高到18%;三等的,优秀等次比例下降到10%。
流动教师的专项考核工作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相结合,不再另行组织,根据《关于2016年江宁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流动工作的意见》(江宁教人〔2016〕29号)文件要求和2016年9月27日召开的2016年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流动工作推进会的要求进行考核。2018年1月流动教师年度考核的对象是2016年取得“江宁区教师流动申报表”审批件的在义务教育学校间流动的教师和各义务学校按照《关于2016年江宁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流动工作的意见》(江宁教人〔2016〕29号)文件要求进行流动工作满1年的教师。
2016年取得“江宁区教师流动申报表”审批件的在义务教育学校流动的教师和各义务学校按照《关于2016年江宁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流动工作的意见》(江宁教人〔2016〕29号)文件要求进行流动工作满1年的教师的优秀等次比例须掌握在2016年流动教师总人数(按流入学校计算)的50%以内,单独核算,优秀等次比例不纳入流出学校和流入学校的优秀等次总量中。
(3)凡受到市级以上通报批评的或经区教育局信访室、审计督查室认定当年被有效投诉累计超过2次的单位,该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不得高于10%;当年被有效投诉累计超过4次的,该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不得高于8%;当年被有效投诉累计超过6次的,取消该单位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并不得参与本年度综合性评先。
3.本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1)有严重违反《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的;
(2)政治、业务学习或单位组织的活动多次无故不参加的;
(3)个人被有效投诉或检查发现违规违纪1次的;
(4)因个人原因造成工作量未达到本单位相关规定或听课少于20节的;
(5)病事假累计达30天以上的;
(6)“教学五认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7)学科考试中合格率、优分率低于同年级平均水平或没有明显进步的;
(8)专任教师上公开课、示范课或观摩课2次以下的;
(9)继续教育没有达到规定学时的或在各类考试中舞弊受到通报批评的;
(10)中级、高级职务教师无撰写论文论著、科研报告、经验总结等的;初级职务教师无教育教学专题总结的;
(11)当年受到政纪或党纪警告处分的。
4.本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1)工作责任心不强,责任差错2次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2)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经常离岗,搬弄是非,破坏团结,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经批评教育仍无改进的;
(3)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连续脱岗超过3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6天的;
(4)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15次以上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由组织安排的培训,或参加培训考试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6)个人被有效投诉或检查发现违规违纪2次的;
(7)当年受到政纪记过或因其他错误受到党纪严重警告处分的;
(8)其他应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5.本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政治素质较差,在重大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参与非法活动,或违反纪律,组织他人集体上访的;
(2)在公众场合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3)因酒驾、打架、酗酒闹事、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严重违反社会道德、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4)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待遇,或虚报、谎报成绩欺骗领导、群众,造成不良影响经查情况属实的;
(5)妨碍和影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6)因主观原因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达不到年度岗位目标责任要求的;
(7)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重大失误或责任差错3次以上并造成严重后果或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8)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经教育仍拒绝参加考核的;
(9)作风散漫、纪律松弛、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经组织两次以上正式谈话、批评教育仍不改进的;
(10)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连续脱岗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
(11)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单位合理安排的;
(12)有效投诉或检查发现违规违纪3次以上的;
(13)师德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
(14)受到政纪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因与职务行为有关受到党纪严重警告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
(15)其他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三、考核程序
在年度考核前,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要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将有关考核材料汇总、公布。
1.个人申报。教职工应从政治表现与师德修养、工作数量与出勤情况、知识水平与业务进修、教育工作、教学工作、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实绩等方面,对个人一年来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自评考核等次,并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小组评议。各单位应将全体被考核人员划分为若干小组进行小组评议,采取个人申报与民主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小组优秀等次的人员。
每位在编在岗人员应在本组内进行述职、公布个人自评等次。然后由小组成员对述职人员进行评议和民主测评,确定小组优秀等次人员。小组负责人要认真做好小组评议记录和统计民主测评情况。评议后,小组负责人要将综合评议的意见和小组推荐的考核等次报送给单位年度考核领导小组。
3.展示业绩。凡经小组推荐的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人员,应递交年度内本人教育教学水平的原始材料(各类工作小结、个人师德年度总结、获奖证书、备课笔记、论文论著等)。这些材料连同职能部门提供的上述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等材料(任课、工作量及出勤、教育教学工作检查及评价、教科研等)一并公开展示。
同时,各单位需设立意见箱或由领导分别到各教研组、年级组、班级,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教师、学生或家长的意见。
4.述职测评。凡个人申报优秀等次或被小组推荐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公开展示个人业绩后,必须公开在单位述职。参加述职测评的人数不得少于30人。人员由各单位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年级(教研)组长、工会委员、教师代表、人事干部等组成;总人数少于30人的单位,教职工全部参加。在听取个人申报优秀等次人员的述职后,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的汇总结果报单位年度考核领导小组。没有进行公开述职的人员,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民主测评结果只是年度考核结果的依据之一,但不是唯一依据,不能简单的以民主测评结果代替年度考核结果。
5.综合评价。各单位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应在上述程序完成的基础上,在对全体被考核人员进行全面评价后,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写出评价意见,并填写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评价意见要准确、客观。
6.名单公示。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名单,要在本单位公示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7.上报审核。各单位在完成上述年度考核程序后,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人员情况登记表》《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情况登记表》《未参加年度考核人员情况说明表》《江宁区教育系统2017年度考核、师德年度考核等次汇总表》《南京市江宁区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审核备案手册》,《江宁区流动教师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江宁区教育系统2017年度考核情况统计表》以及单位2017年度考核工作总结、2017年单位师德年度考核工作总结等纸质稿及电子稿,报送区教育局121室审核。凡年度考核违反规定程序,人数不准确,优秀等次超过规定比例的,核准时不予通过(含2016年流动教师的优秀等次比例)。区教育局核准、汇总后报送区人社局审批。
8.结果通知。各单位应在报送区教育局审核后将年度考核等次填写在“年度考核结果通知单”上,发给被考核人。
9.复核申请。被考核人对年度考核等次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年度考核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0日内,向单位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单位自接到被考核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报区教育局备案。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诉。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年度考核结果的执行。
四、相关说明
1.2017年新入编的应届毕业生和年度总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人员,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时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年度总工作时间满12个月的人员,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2.区内调动、区外调入的人员,在调动、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在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编制关系不在现工作单位的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其考核等次报送编制关系所在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交给编制关系所在单位,并由编制关系所在单位填报考核人员名册等材料。
3.按照市、区人社部门的要求,各单位的中层干部,无论本人自评何种等次,都要公开述职,进行民主测评。
4.单位派出学习的人员,仍由编制关系所在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其学习的有关情况确定等次,其学习的有关情况由组织学习的单位提供。
5.当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参加考核。
6.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7.关于违反党纪、政纪人员的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8.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参照本意见进行年度考核工作。
五、工作要求
1.各街道中小学、幼儿园要主动向街道办事处汇报年度考核工作。
2.“教师工作年度考核表附页”和“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业务档案”、 个人师德年度总结是考核的重要材料,要按规定要求填写,并存入个人业务档案。
3.年度考核过程中的各项材料,如小组评议记录、民主测评表、师德考核材料、年度考核领导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在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连同《南京市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手册》一起装订成册,归入单位档案。
4.坚持公示制度。公示是考核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名单,要在单位公示栏内进行公示,做到公正、公开,增加透明度。
5.流动教师流动期间的年度考核由流入学校考核,其考核等次由流出学校统计报送。
2016年取得“江宁区教师流动申报表”审批件的在义务教育学校流动的教师和各义务学校按照《关于2016年江宁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流动工作的意见》(江宁教人〔2016〕29号)文件要求进行流动工作满1年的教师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由流出学校统一纳入《南京市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手册》统计报送,并予以核准。
6.各单位在报送《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备案手册》时,校级干部和局机关事业编制人员不计算在应考核人员的基数中,由区教育局统一计算,具体考核工作按《关于2017年度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意见》(江宁教人〔2018〕2号)文件要求执行。
7.做好年度考核检查准备工作。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考核工作要求,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将于2018年初对各单位年度考核工作进行抽查,请各单位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未尽事宜,请与教育局组织人事科联系,联系电话: 52284690
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局
2018年1月3日
1
- 江宁区丹阳学校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
-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丹阳镇崇文街28号 电话:025-86150880 邮编:211157
- 管理登录
- 备案号:苏ICP备2021048345 苏公网安备320115020104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