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中小学校园网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0/4/1 15:18:02 出处:本站 作者:无 有1947位读者读过
(讨论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区中小学校园网安全、正常运转,更好的为学校教学、管理、办公自动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网内所有网络用户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的规定,不允许在网上从事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不准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犯罪活动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不允许利用网络传播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信息;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损精神文明、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俗的信息。
第三条 校园网上的信息和资源属于这些信息和资源的所有者,其他用户未经所有者授权,不得使用和传播。在校园网上必须使用正版软件,并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二、管理机构
第四条 对校园网实行教育局和学校二级管理。教育局电教中心是校园网的上级主管部门;学校信息处(中心)是本校校园网的负责机构。
第五条 学校校园网是学校重要的基础设施,在教育信息化中起着主导作用,必须加强领导。校园网由校长负总责,对网络建设、使用和运行中的重大政策性问题进行决策,部署如何充分发挥校园网的作用;学校信息处(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教育局电教中心为全区中小学校园网建设规划和管理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全区中小学校园网进行全面规划、配置和管理。
2.负责受理学校校园网用户帐号申请、IP地址分配、系统资源配置。
3.负责校园网以及学校所用的所有应用软件、管理软件、教育教学资源等的开发、引进、应用培训。
4.成立相关机构,为学校提供其它相关技术咨询和指导。
第七条 学校信息处(中心)是学校校园网的负责机构,履行对校园网管理、维护、用户权限分配、学校网站维护等日常职责。
三、用户管理
第八条 学校内所有用户由校信息处(中心)负责接入服务和日常维护,对于违反规定的用户,学校将提出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使用权。
第九条 校园网内部用户无特殊原因的,均采用个人的汉语拼音名(全拼)作为帐户名,以保证帐户名规律统一、便于记忆与交流。
第十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严格使用由学校信息中心分配的IP地址,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一条 校园网学生用户要严格遵守《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
四、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校园网是学校的公共基础设施,凡接入校园网的计算机系统、网络互联设备和信息均受保护,所有用户都有权力和义务对其安全负责,未经信息处(中心)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拆卸或改动光缆和双绞线的布线结构;不得移动或改动信息插座、交换机和集线器等网络设备的位置和接线;不得进行其他干扰网络正常运行、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
第十三条 校园网所有用户应对自己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在校园网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传播黑客程序、滥用网络进行游戏;不得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或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
第十四条 校园网上的所有用户都必须对自己的帐号加强管理,及时更改自己的密码,防止他人盗用,用户也不得将帐号转借他人,如出现他人使用某帐号造成严重后果的,帐户所有者及盗用者各负担相应责任。未经信息中心和帐户所有者的允许而使用他人帐号者,视为偷窃,按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关闭帐户、警告、经济处罚、通报等不同程度的处分,乃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校园网所有用户必须接受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公安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用户,信息中心负责对其进行警告、关闭帐户、停止网络连接等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网络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合适的方式建立学校网站(网页),并及时更新维护,保证学校网站(网页)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网络中心的交换机和服务器全天24小时开机,信息处(中心)应利用一切技术手段,确保网络设备的安全运转。
第十八条 校园网网站及管理信息系统的各类数据库,由学校信息处(中心)统一规划,各有关部门根据分工负责建设,不断丰富网页内容,提高网络应用效率。
第十九条 学校信息管理员每天要登陆江宁教育信息网站( ),查看教育局最新通知、文件精神并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学校用户每天要登陆学校网站,查看学校通知,了解学校情况;
第二十条 严禁在办公时间内上网聊天、玩游戏、观看与工作无关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必须购买正版杀毒软件,将其安装到计算机上,并及时升级,保证每周至少杀毒一次;软盘经过杀毒后方可使用。对于发现病毒不加处置、或有意传播病毒的,学校将严加惩处。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充分利用“网上邻居”来实现资源的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尽量不使用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与外界传递文件,以免造成病毒传播。
第二十三条 信息中心软、硬件使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对所有财产使用要采用登记制度;每学期学校要组织检查和核实。
六、附则
第二十四条 网管和机房管理人员学校应根据情况测算其工作量,原则上不少于0.4和0.2个工作量。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学校信息处(中心)监督实施。
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局
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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