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7/6/21 14:52:41 出处:本站 作者:李冰 有2392位读者读过
南京市教育局文件
宁教人[2017] 号
关于做好2017年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
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各有关学校(单位):
根据省、市职称工作部门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现就2017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全市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和教师发展中心、教研室、教科所、少年宫、电化教育馆中专门从事中小学或幼儿园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一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应提供现申报单位为其累积缴纳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清单。
二、评审条件
按照《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宁职称字〔2014〕7号)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中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和初定工作。按照《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4号)、《江苏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5号)和《关于做好2015年全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的通知》(宁职称办〔2015〕19号)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与评审工作。乡村教师按照《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省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宁人社〔2016〕96号)的要求申报评审。
三、评审程序
1.个人申报。符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相应资格条件的教师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同时需在市职称管理系统完成网上申报。
2.单位推荐。所在单位要依据岗位设置的要求,按岗推荐,无岗不得推荐,同时需在市职称管理系统完成对申报人员的网上审核。推荐工作应做到“三公开”:申报人员公开述职、申报材料公开展示、推荐结果全校公开,其中《申报教师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简介表》和推荐结果必须在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果作为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单位要对公示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做出鉴定意见,未按要求公示的申报材料或公示后有异议未经调查核实的材料,所在单位不得签字上报。对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追究其他相关人员责任。
公开述职和教师测评可结合进行,参加人数不少于学校或单位教师总数的70%。必须对教师所任课班级学生(不少于95%)进行课堂教学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录入“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业务档案”的相应栏目,并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和“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中如实填写。专职教科研人员面向指导服务对象开展测评,人数不少于30人。测评时申报人员和直系亲属须回避。
3.主管部门审查。市、区教育局和人社局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材料核实。
4.评委会评审。中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和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初定或考试的方式进行;中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由市职称办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评审;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由省、市职称办委托市教育局组织评审。评委会评审结束后对评审通过人员实行网上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5.发文公布。省、市职称工作部门对评审结果审核后,正式发文公布并颁发资格证书。
四、工作要求
1.申报我市中小学、幼儿园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在递交纸质申报材料的同时,申报人员及用人单位均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申报和审核(www.njrsrc.com);申报中小学、幼儿园初中级职称初定,实行无纸化管理方式,无需递交纸质材料。
2.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56号)规定,从今年起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必备条件,申报时不提交相关材料。
3.专业技术人员援藏、援疆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可免除同期继续教育要求;属于中小学系列的,可对跨校交流任教不作要求;同期参加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可免于面试。
4.教育教学实绩是评聘教师职务的主要依据。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不仅要提供评审条件中有关教育和教学工作所要求的材料,还需提供近两年所教学科1个完整学年的教案,供评委会对申报者的教育教学情况进行考察,学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还要提供近两年中1个完整学年的听课笔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中,由本人填写的内容,应由申报者本人亲笔填写。
5.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的指导意见》(宁教规范[2013]3号)的要求和市职称办的规定,在今年的评审中,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申报高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时,须有2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非热点学校交流任教经历(距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教师以及乡村教师除外),并按附件3的样式提供相关证明。
6.评审材料中的学历证书、各类获奖证书、获奖论文和在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应在申报年的上一年年底(2016年12月31日)之前获得或发表,继续教育证书应在申报评审材料前获得。申报人员所提交的证明、证书、论文论著、业绩成果等材料,原则上均需提供原件,同时须按照要求签署《诚信承诺书》,确保申报人本人所提交的学历资历、证明证书、论文论著、业绩成果等真实可信。
7.凡申报评审条件中要求在公开刊物发表的论文,原则上需提供该论文的期刊查询及论文检索情况,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进行期刊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面,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本人论文信息的检索并打印检索页面。
8.经市职称办同意,今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拟定在8月进行,全市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拟定在10月进行。根据市职称办规定,申报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均应参加专业面试(答辩)。
五、材料报送要求
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审核申报人员材料报送区教育局;各学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推荐程序,认真审核,规范整理装订申报材料。
附件:1.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2017年专业面试(答辩)工作办法
2.南京市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地区代码”、“学科代码”一览表
3.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证明,乡村学校教师证明
4.南京市2017年XX区(学校)XXXX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报审人员名册
南京市教育局
2017年6月12日
抄报:省教育厅、市职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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