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安全法制 >>制度建设 >>

校园内机动车安全行驶管理规定

发表日期:2011/6/14 14:01:18 出处:本站 作者:无 有1116位读者读过

 

转发《江宁区教育局关于转发市教育局(校园内机动车安全行驶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1年6月14日   作者: 安保办

关于转发市教育局

《校园内机动车安全行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中专校、特殊学校、民办学校:

  近日,市教育局针对校园内机动车辆日益增多的实际,专门制定下发了《校园内机动车安全行驶管理规定》。现转发各单位,望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局

               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校园内机动车安全行驶管理规定

 

各区县教育局、直属学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校园内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生命安全,现对校园内机动车行驶作出如下管理规定。

一、未经学校许可,任何机动车辆(含外来工作车辆和教职工自有车辆)不得进入校园。经同意驶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

二、具备校园停车条件的学校,要根据校舍布局,划定校内车辆行驶线路,设置必要的交通和警示标志,合理设置停车位,严禁占用教学和学生活动场地。学校应逐步实行人车各走其门,各行其道,坚决消除车辆入校的安全隐患。

三、车辆停放校内实行许可证制度,取得许可证的车辆方可停放校内。许可证发放数量以校内停车泊位总数为限。教职工自有车辆进入校内,须与学校签定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车辆校园内行驶和停放的相关规定及安全责任。

四、学校要严格限定机动车进出校园的时段,坚决不允许与学生上下学混行,或在学生课间活动时间内行驶。机动车在校园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至指定泊位停车,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不得抢行,禁止鸣笛,并停放整齐。

五、学校每学期应组织取得许可证的教职工进行相关交通安全知识的培训,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机动车驾驶人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规泊车。机动车校园内行驶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驾驶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将追究学校有关领导的管理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二一一年九月一日起正式施行。

 

南 京 市 教 育 局

一一年五月十七日